——《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期货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经研究,现对该条的适用提出如下具体要求:
一、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一)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一)“被有权机关调查”包括:
(1)期货公司(含现有营业部,下同)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机关、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进行立案前调查。
(2)期货公司正在被监管部门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者正在被限期整改或者责令整改尚未验收合格的情形。
(二)“近1年内”的计算
“近1年内”指自营业部设立申请日起前12个月;还包括营业部设立审批期间。
(三)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就其是否符合该条件提供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二、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二)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一)该条件要求:
1.在营业部设立申请日前3个月及设立审批期间,期货公司各项风险监管指标持续优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的预警指标。
2.期货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提高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的,可按照提高后的风险监管指标确定预警标准。
(二)敏感性测试
拟设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按照“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包括所有已申请设立和尚未通过开业准备检查验收的营业部)的要求,模拟计算设立营业部后的风险监管指标,并确保模拟指标仍优于预警指标。
(三)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月末风险监管报表和模拟风险监管报表。
三、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三)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一)该条件要求:
1.期货公司持续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有关客户资产保护、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合规要求。
2.在申请设立日前3个月及设立审批期间,期货公司未因自身原因发生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重大预警,或者未发生其他严重影响期货保证金安全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申请日前3个月保证金安全存管预警情况和处理结果的说明。
四、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四)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一)该条件要求:
1.法人治理持续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合规要求,并有效运行。
2.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高级管理人员满足最低职数要求且能够实际履职,不存在缺位、违规兼职、任用无资格人员等情形。董事长和总经理未缺位或者相互兼任,首席风险官已任职并履职,需设立独立董事的依法配备到位。
3.建立主要的内控制度,包括开户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营业部管理等,能够做到前后台业务分开、关键业务岗位独立,覆盖经纪业务全流程,符合监管要求并有效执行。
4.现有营业部持续合规审慎经营。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前述(1)~(4)项的分项说明。
五、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五)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一)该条件要求:
1. 拟任负责人已具有任职资格,或者符合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且不存在《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2. 拟任负责人专人专职并在拟设营业部实地履职,期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经营管理人员未兼任营业部负责人。
3.拟设营业部的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专职专岗、不得兼职,且必须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财务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拟任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或证明,拟任用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名册及其有关从业资格、从业经历、拟任岗位的说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六)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一)该条件要求:
1.拟设营业部的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业务岗位的职责明确;市场开发、开户与合同管理、交易等前台业务与信息技术管理、财务等后台业务分开。
2.拟设营业部的业务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并有效执行。
3.拟设营业部的业务岗位工作人员不少于6人,且其业务素质、从业经历和数量应能满足营业部经营计划所确定目标或者规模的需要。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拟设营业部的管理制度文本和经营计划书。
七、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七)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一) 该条件要求:
1. 拟设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属于产权清晰、使用权稳定的经营性房产,具有房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消防检验合格证明。
2.拟设营业部具有满足期货业务需要的办公、通讯、交易等设施;采取双路供电;信息技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运行安全、稳定、可靠。
3.拟设营业部设有投资者教育园地、现场开户场地以及专门的财务和档案室或者柜室,配备满足开户管理要求的相关影像采集设备,配备防火、外围隔离以及防盗设施。
(二)申请材料
期货公司应当在完成拟设营业部开业准备后及时提供经营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消防检验合格证明,设施清单,相关设施及线路的测试报告。
八、 关于营业部申请设立条件(八)
根据《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会行政许可公示材料要求期货公司“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一)该条件要求:
期货公司在扣除期货经纪业务预警标准所要求的净资本金额后,剩余净资本每满人民币300万元可以设立一家营业部。
(二)敏感性测试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件要求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附件:《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审批公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