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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法提出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调节为主


来源: 点击数: 时间:2007-12-04 14:16: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调节为主

  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

  我国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昨日由中国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这部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到,在能源产品定价上,国家将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征求稿还明确指出“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

  根据征求意见稿,该法共15章140条,包括总则、能源综合管理、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节约、能源储备等内容。

  能源定价区分对待

  该征求意见稿指出,在能源产品定价时,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对不同类型的能源产品,该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定价要求: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逐步推行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节约资源和减少环境损害的价格管制制度。

  对国家鼓励发展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依法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而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为促进能源合理利用,国家可设立节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农村能源等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也可运用税收政策鼓励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能源清洁利用和发展替代能源,支持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的生产应用和技术推广,鼓励进口优质能源产品和能源开发利用必需的先进设备和技术。对限制出口和生产的能源产品、高耗能产品和能源技术,国家可依法实行有关税收限制政策。能源资源税费体系收入将按照兼顾中央与地方利益的原则合理分配。

  该征求意见稿还特别提到,国家扩大消费税在能源领域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税率,调节和引导能源产品的消费,促进能源节约。

  无“能源部”提法

  尽管此前不少专家和业内人士呼吁可组建一个统一的部门,如“能源部”来协调管理全国的能源资源,但在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如此提法,还是依旧沿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能源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能源管理工作”的模式。

  对能源领域投资,该征求意见稿提出,能源领域实行多元化投资产权制度,但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实行国有资本控股为主体的投资产权制度。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实施重组或者资产并购的,应当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能源领域的政府投资将集中在保护和改善能源矿区生态环境、农村和边远地区能源事业发展、能源科技研究与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节能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替代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等。

  企业在申请石油、天然气、核能等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矿产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或煤炭资源勘探或者开采项目时,应当符合能源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准入条件,经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勘查或者采矿许可证。

  此外,在能源供应一章,国家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供应业务,但对关系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能源批发、零售、进出口等供应业务实行准入制度。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能源储备制度,规范能源储备建设和管理,提高能源应急处置能力,保障能源供应安全。

  资料显示,自2006年初开始起草能源法,经过将近两年的时间,从最开始的重点问题研究到形成工作稿大纲,到工作稿的一稿、二稿、三稿、四稿,到今年9月形成的讨论稿和目前形成的征求意见稿,历经几十次修改。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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