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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条例起草 涨工资有望


来源: 点击数: 时间:2008-01-07 14:59:00

   2007年12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报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时透露,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的《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
  消息一传出,人们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关注表现出很高的"热度","涨工资"一时成为街谈巷议的焦点。
  力推工资集体协商
  《劳动报》报道,日前,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就"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邱小平说,近年来,我们为了促进企业提高普通职工工资水平,主要采取了这样几方面的措施:第一,指导督促各地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第二,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第三,建立和完善了工资指导线。第四,积极指导各地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标准。
  邱小平说: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分配决策、形成企业共决机制的重要制度手段,这也是市场经济国家在企业工资决定方面的通行做法。但是在推行这项制度的过程中,确实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目前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义务规定不是很明确,对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也规定得不很明确。法律法规对协商双方,特别是企业方向对方提供与工资协商有关信息的义务规定也不够明确。像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工资立法来解决,劳动保障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企业工资条例,我们将把这些问题作为在工资条例里重点要解决的问题,通过立法来弥补法律制度的缺陷。
  至于说协商不成怎么办,在工资协商方面,在职工方面和企业方面我们提倡诚信、平等、合作,而不是一种对抗。所以首先要贯彻这种理念,通过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和职工双方,要认识到通过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使职工分享企业发展成果,实际上对企业和职工双方都是有利的,是双赢的。因为只有通过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他能够更好地为企业做贡献,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
  劳动保障部公布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里规定了协商的程序,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双方协商代表平等协商签订的工资协议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半数以上的同意,可以再次重新进行协商,如果还协商不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可以提请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进行调解。
  渴望工资常态增长
  《工人日报》一篇文章说,"《工资条例》被持续关注,折射出部分企业存在效益较好却长期不涨工资,或者'只涨领导不涨职工'的情况。"中山大学人力资源研究专家卓鸥副教授说。
  这种关注,折射出人们对依靠制度实现工资常态增长的渴望。尽管我国GDP连续多年保持快速增长,但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却在下降。2007年企业蓝皮书《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指出,1990至2005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下降12%。改革开放后人们担心的国有企业"工资侵蚀利润"现象,目前已转变为人们担心是否会产生"利润侵蚀工资"现象。
  专家指出,职工收入增长缓慢并非新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缺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更深层次的因素是劳动者缺乏与经营者平等博弈的权利。工资不透明、工资增长方案不合理,使职工工资难以与企业发展同步。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增长,均属于初次分配的范畴,而一个堪称"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无疑是一个能"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的分配机制。
  北京理工大学胡星斗教授表示,市场失灵时政府需出手。没有政府的"有形之手"为推力,基层职工很难增强与资方的博弈能力。要实实在在地建立工资增长机制,更要将法规、制度落到实处。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署名"杨涛"的文章。文章说,当前劳动力价格已基本由市场力量所确定,最低工资制、工资清欠制都只能缓解劳动者利益受损的程度,不能从根本上保障职工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公平分配。而即使通过行政方法规定工资增幅,所影响的只是体制内为主的部分劳动者,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多数人群则难以涵盖。
  由此,对工资增长进行行政约束,或事后的政策矫正,都不能解决问题。正确的思路,是为劳动者收入增长和公平分配,营造出内在保障机制和政策环境。
  首先,转向以就业优先的目标,把经济增长成果落实到就业和收入增长上,体现"以人为本"的取向。在这样的政策环境引导下,国民收入分配才会逐渐向劳动者倾斜,形成工资持续增长的基础。
  再就是改革工会的职能,促进劳动者利益谈判能力的提高。
  还有,要强化财税政策的公平目标,优化收入分配结构。
  现在,全面发展公平性的财税政策,也是公共财政的需要。比如,在企业所得税新规定中,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均准予扣除。在确定"合理"工资的细则中,可以试图引入区域、行业、企业的差别因素,增加横向公平性,扩大或抑制工资增长空间。再比如,个人所得税按家庭工资水平、区域工资差异等来确定起征点,也是促进公平的税制改良。
  提高劳动者薪资议价能力
  《春城晚报》的一篇文章说,起草中的《工资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的社会问题。但是,在这个条例之前,我们的《劳动法》《地方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条文难道构建不了良性工资增长机制?从眼下的情况看,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还利于企业的时候,也给职工工资的正常增长留足了空间,这个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条例中明确: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原来的33%降到了25%,中小企业和微利企业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但就《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种种异动来看,这一条例似乎还不是劳动者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这是因为:
  一是要赋予职工在薪资面前说话的能力与路径。薪资的确立当然是企业行为,但是,市场化的薪资体系有个起码的前提:这个市场是成熟健康的市场,市场里有均衡机制对供求关系进行理性调节---而我们眼下的市场,恰恰是对人口红利无度开发利用的市场,它所一手掌控的薪资水平是偏低而不思进取的。社会性低薪的结果是法不责众,既然哪里的东家都一个样,劳动者在薪资面前的议价能力就越发孱弱。
  二是工资立法和普法的滞后。现实而言,这些年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也不是没有作为,从各色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到企业工资增长年度参考幅度等,都有一定的效果。遗憾的是,这些措施总体看来还是分散的,虚化而且强制力不够。
  良性工资增长机制的关键也离不开政府。国民收入分配呈现的三大结构性问题:政府财政收入增速高于企业利润增速,企业利润增速高于居民收入增速,富人收入增速高于穷人收入增速---说到底,就在于一般职工的工资可以被不同环节、不同政策、不同规则自由裁量。劳动者对工资缺乏话语权与抗辩权,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良性工资增长机制就难以落到实处。
  "涨收入",还是 "涨工资"?
  《燕赵都市报》的一篇报道说,在目前物价快速上涨的情况下,一些经济学家提出观点,认为单纯的涨工资可能未必有效,因为涨工资不等于涨收入。
  比起"涨工资",我们更应该关注如何给老百姓"涨收入"。党的十七大报告里也讲了,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涨收入"正是体现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要求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过程中,留给企业、留给职工的可供分配份额要扩大。
  所以,人们应该关注的,不是工资是否上涨,而是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分配,能否有一个合理的比例,能否向民众倾斜。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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