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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时间:2008-03-04 13:47:00

 


  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意,第九批(2008年2月19日)、第十批(2008
年2月26日)竞价销售的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
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
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可延长出库时限至2008年3月底。

  第十一批(2008年3月4日)、第十二批(2008年3月11日)竞价销售的
中央储备玉米,《交易细则》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每笔合同的履约时间为
自成交日起,交货期原则上为1个月,单个承储库点成交量在1万吨以上的
,可延长出库时限至2008年4月底。

  特此通知。

  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

  合肥国家粮食交易中心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guanli  文章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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